據易碳家了解到,發(fā)達國家建立溫室氣體
排放權交易
市場的條件主要包括:法律依據、交易規(guī)則、交易品種及其可以進入市場交易的條件等。
發(fā)達國家溫室氣體
減排,主要依據《聯(lián)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》(簡稱《公約》, UNFCCC) 及其《京都議定書》(以下簡稱《議定書》)等國際
法規(guī),歐盟和有關國家還制定了相應法規(guī)。
為減緩人為排放的溫室氣體引起的全球氣候升溫, 1992年巴西聯(lián)合國環(huán)境與發(fā)展大會開放簽署了《公約》 ,提出“將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穩(wěn)定在防止氣候系統(tǒng)受到人為干擾的危險水平上”的目標。1997年12 月在日本召開的第三次締約方大會(COP3)通過《議定書》,規(guī)定了附件一國家6種溫室氣體,即二氧化碳(CO2 ) 、甲烷( CH4 ) 、氧化亞氮( N2 0 ) 、氟烴(HFCS ) 、全氟烴( PFCS ) 、氟化硫( SF6 )的減排目標;在2008 - 2012年期間,六種溫室氣體(換算成與二氧化碳升溫效果相同的數(shù)量,用二氧化碳當量CO2)比1990年平均減少5. 2%。其中,歐盟削減8%、美國7%、日本和加拿大均為6%、東歐各國削減5%至8%、澳大利亞增加8%。發(fā)展中國家不承擔減排義務。
溫室氣體引起的地表升溫效應具有全球性特征,即在地球上任何一個地方排放的溫室氣體產生的升溫效果是相同的 。在《議定書》的約束下,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權就成了一種稀缺資源,因而也就有了商品屬性。由于不同國家、不同企業(yè)減排溫室氣體的成本相差很大,用較少的投入減排溫室氣體成為全人類的共同追求。為此,《議定書》規(guī)定了三種靈活機制,即聯(lián)合履約(簡稱J I,第6條)、清潔發(fā)展機制(簡稱
CDM,第12條)和國際排放貿易(簡稱IET,第17條) ,從而為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創(chuàng)建了一個新的制度框架。
列入《議定書》附件一的發(fā)達國家和轉型國家,如果該國國會批準《議定書》,就表明其承諾減排溫室氣體。為降低溫室氣體的減排成本,確立排放權交易的合法性, 2003年6月歐盟立法委員會通過排污交易計劃( Emission Trading Scheme, EU ETS)指令 ,規(guī)定從2005年1月起,包括
電力、煉油、
冶金、
水泥、
陶瓷、
玻璃與
造紙等行業(yè)的12000個設施,需要獲得許可才能排放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(這些設施排放的二氧化碳占歐洲排放總量的46%)。歐盟還設立了某個設施加入“排污交易計劃”的“門檻”如果從事指令附錄1所列的活動,且溫室氣體排放量超過規(guī)定的“門檻”,就應納入該計劃。
不少國家還通過立法確定溫室氣體減排計劃或減排方案 。最為典型的當屬英國。英國在氣候變化和能源
政策方面始終扮演領先者的角色。2008年11月26日,英國議會通過《氣候變化法案》,成為世界上第一個為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的國家。該法規(guī)定了使用國際減排信用額,實施碳預算平衡計劃,以及通過二次立法明確國內排放交易體系等內容,從而使英國開展排放權交易有法可依。又如,在美國眾議院批準《美國清潔能源與安全法案》前,加州2006年對減排溫室氣體立法,美國至少17個州已確定了溫室氣體減排目標。2008 年4 月3 日,加拿大大不列顛哥倫比亞(BC)省環(huán)境廳宣布,將制定“溫室氣體限排與交易法”。按該省環(huán)境廳長彭百里的說法,制定“溫室氣體限排與交易法”是自由黨政府實現(xiàn)2020年減排溫室氣體三分之一的舉措之一,并允許溫室氣體排放量大的企業(yè)參加政府監(jiān)管的排放權交易系統(tǒng),通過購買排放權抵消自己的減排指標,從而創(chuàng)建了以市場為基礎的溫室氣體減排交易制度。(完)